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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被毁,谁之责?(以案说法)

时间:2018-08-15 09:22 来源:人民日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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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A公司委托B快递公司运输消防器材并签署托运单,在运输过程中车辆着火,消防器材全部被烧毁。后双方就赔偿事宜协商未果,A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B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292500元。B快递公司辩称,A公司保价声明价值为2000元并支付了保价费,应按货物声明价值赔偿,超出2000元的部分应由A公司自己承担。

  法院经审理认为,托运单背面第九条明确约定,如果声明了保价,最高按照保价金额进行赔偿,且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托运人签订处签字确认,该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B快递公司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赔偿A公司2000元。

  C公司委托D快递公司运输货物并签署托运单,后因快递运输车失火造成货物毁损,C公司认为火灾发生的原因并非因不可抗力、货物本身的自然性质等承运人可免责的事由造成,并且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条款系格式条款,应属无效,请求法院判令D快递公司赔偿全部损失183680元。D快递公司辩称,C公司未对货物进行保价,应按照托运单上未保价快件的赔偿约定进行赔偿,即未保价快件赔偿限额为资费的5倍,但最高不超过5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承运人对运输过程中货物的毁损、灭失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依据合同法规定,当事人对货物毁损、灭失的赔偿数额有约定的要从其约定。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条款虽是格式条款,但上述款项以专栏形式印刷于托运单正面中间部分,均以黑体加粗字予以明示,具有醒目的警示作用,D快递公司已经尽到合理的提示说明义务。且C公司指派本公司专门办理快件业务的工作人员邮寄货物,应该知晓保价条款的内容,其在“请仔细阅读背面运输条款,您的签名意味着您已理解并接受条款内容”项下的签名证明C公司知晓并同意该条款,故该条款对C公司具有约束力,判决D快递公司赔偿C公司500元。

  【说法】卖家与物流公司签订托运单,双方系运输合同关系,在托运单不违反法律及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情况下,应为合法有效,双方应恪守履行。寄件人选择保价并支付保价费,应按照保价条款的约定进行赔偿,该类条款一般都限定实际赔偿额不得超过货物的声明价值。因此,卖家在邮寄价值较大或贵重物品时,应该如实上报货物的保价声明价值,避免因保价声明价值远低于实际价值而导致自身利益受损。未保价快件的赔偿条款是格式条款,其效力需要结合该条款在托运单上的呈现形式、寄件人是否知晓并同意等综合认定,同时卖家长期办理快件业务,应该知晓快运单上保价条款的内容,签字前要仔细阅读,避免因“盲目”签字而损害自身利益。

  (记者 张 璁 整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