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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工作的总体部署,减轻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负担,近日,交通运输部、国家发展改革委修订发布了《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办法》(简称《办法》)。
现行《办法》自2012年7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日进行了第一次修订,对规范港口岸线使用审批管理、保障港口岸线资源的合理开发与利用、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发挥了重要作用。此前,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调整港口深水岸线标准的公告》,对沿海和内河港口深水岸线标准进行调整。此次为第二次修订《办法》,旨在减轻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负担,增强发展内生动力,提高港口岸线资源利用效率。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为2年,延期需报原审批机关批准。新修订的《办法》结合近年来建设项目实际,将港口岸线批准文件的有效期延长为3年,并取消延期审批,为港口岸线使用申请人提供便利。
现行《办法》规定,港口岸线使用的申请材料包括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申请人情况及相关证明材料等。新修订的《办法》进一步明确港口岸线使用申请表的内容包括岸线长度、使用用途、泊位吨级、通过能力等,并取消相关证明材料的要求,进一步减证便民、优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