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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

时间:2019-09-30 09:32 来源:中国水运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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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9日,记者从交通运输部网站获悉,为有效遏制和防范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生产事故,交通运输部决定在公路水运建设工程领域开展为期三年(2019—2022年)的“坚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红线”专项行动(以下简称红线行动)。

 红线行动要求,进一步压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意识和关键环节控制,严肃查处质量安全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遏制较大事故、降低事故总量,全力维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确保交通运输工程建设领域安全生产形势稳定可控。

 红线行动指出了存在的红线问题,是指安全质量事故、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重大安全质量隐患。

 其中安全质量事故主要包括发生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2起(含)以上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6个月内累计发生3起(含)以上一般生产安全责任事故;发生因施工质量原因导致的桥梁垮塌、隧道坍塌,或者水运工程垮塌、失去使用功能等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生产安全事故;

 严重违反安全质量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包括超过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未编制专项施工方案;未按经审核的专项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导致重大事故隐患的等方面。

 重大安全质量隐患包括施工现场驻地及场站周边存在不良地质,未开展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未按评估意见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等方面。

 针对以上问题,红线行动提出了处理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至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八条、第百一十一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法律责任,给予罚款、责令停产停业等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条至九十一条、第九十三条至第一百零六条等规定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对存在红线问题且属违法行为的,追究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个人经营的投资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法律责任,给予罚款、暂停或撤销安全生产有关资格、撤职、行业禁入等处理措施。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七十五条,负有安全生产直接监管责任的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如实记录违法行为信息,情节严重的应及时向社会公开。

 依据信用管理有关规定,对存在红线问题的企业和个人及时进行信用记录,通过“信用交通”网站向社会提供公示查询服务,实施分级分类精准监管。

 建议有关部门2年内不得授予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荣誉奖项。

 视企业安全生产条件降低情况、事故发生情况,建议有关部门依法暂扣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