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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发布营运货车安全标准 不达标车辆禁止营运

时间:2018-04-09 11:58 来源:中国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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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运输部办公厅近日发布关于做好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1178.1-2018)实施工作的通知。通知要求,各相关单位严格贯彻执行好JT/T 1178.1标准,核查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办理营运手续,伪造检测结论的检测机构将被曝光。

近几年货车肇事事故比例上升,2017年发生的较大以上道路运输事故中,货车肇事事故起数和死亡人数分别占总数的70%和64%,同比上升14个百分点和10个百分点。货车整体安全性能不高,已成制约当前道路运输安全发展的重要因素。

为此,交通运输部日前制定发布了交通运输行业标准《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 第1部分:载货汽车》(JT/T 1178.1—2018),2018年5月1日起正式实施。

通知要求,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货车生产企业、道路货运企业、汽车检测机构等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JT/T 1178.1标准发布实施的重要意义,严格规范地贯彻执行好JT/T 1178.1标准。

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要参照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同一型式判定技术文件,研究制定营运货车安全性能和结构配置同一型式判定条件和实施要求,对符合同一型式评定要求的车型免检相关检测项目,切实减轻企业负担;要加快推进营运货车、营运客车安全达标和燃料消耗量达标等公告的合并与融合,加快开发营运车辆技术管理综合服务网站,实现统一申报、统一审查、统一公告,方便企业申报和查询以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 

核查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办理营运手续

通知指出,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由货车生产企业自愿申报,可与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同时申报。申报营运货车安全达标的国产货车车型应列入《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相关进口车型应通过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CCC认证)并取得《车辆一致性证书》。 

技术支持单位要对货车生产企业提交的申报资料按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审查。审查未通过的,要向货车生产企业说明情况;审查符合要求的,定期汇总后报交通运输部公示。 

对经公示后无异议的车型,以及公示期内有异议、按相关规定核实确认符合标准的车型,交通运输部按批次向社会公布。对公示后有异议且经查实不符合标准的车型,不予发布,并且告知车辆生产企业。原则上发布周期为两个月。 

已经公告的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发生扩展、变更时,对满足同一型式判定要求的,由货车生产企业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扩展与变更申请,经资料核实确认满足要求后予以变更调整。对不满足同一型式判定要求的,由货车生产企业向技术支持单位提交相应扩展与变更的检测报告,经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变更调整。 

交通运输部对公告的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实施动态管理。因弄虚作假取得营运货车安全达标车型的,将从公告目录中撤销相应车型,并向社会公布。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要严格营运货车的安全技术管理,核查符合要求的车辆方可办理营运手续。 

检测机构伪造检测结论将被曝光

开展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业务的汽车检测机构要尽快按照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能力要求,取得相应的汽车检验检测机构资质认定和国家实验室认可证书,认定和认可的技术能力范围涵盖JT/T 1178.1标准及相关试验方法,相关检测仪器设备在计量检定或者校准有效期内,自有或租用符合营运货车安全达标检测要求的试验道路设施。 

汽车检测机构要严格按照相关法规、管理制度和技术要求开展检测工作,确保检测程序规范、结果准确,据实出具检验报告,相关检测原始记录和报告要按照有关规定归档留存。对存在未按照标准要求开展检测、未经检测出具检测报告、伪造检测结论或出具虚假检测报告等情形之一的检测机构,将依法依规处理,并向社会公布;对相关检测机构负责人,在“信用中国”网站上曝光。 

通知还指出,货车生产企业要加强技术研发与产品升级,确保新研发货车车型满足营运货车安全技术条件标准要求。2018年5月1日前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2019年5月1日起执行JT/T 1178.1标准;2018年5月1日后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自标准实施之日起严格执行。 

货车生产企业要在2018年5月1日前报送已经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已经完成汽车强制性项目检验但尚未取得新产品公告或CCC认证的载货汽车车型信息,技术支持单位核查汇总后及时向社会公布,以便各级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办理营运货车手续时查询。(记者 张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