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日前从山西省地方海事局获悉,《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修订草案)》(简称新《办法》)经山西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将于明年1月1日正式实施。
据了解,现行《办法》自2007年开始施行以来,为加强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促进水路运输安全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已不能满足实际发展的需要。
新《办法》明确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的适用范围,将在封闭水域从事的水上交通安全有关活动纳入其中;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机制,厘清了水上交通安全监管职责;规定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业务应当依法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该证有效期为5年,实行年度核查制度。
新《办法》进一步明确了船舶、浮动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对其船舶、浮动设施的水上交通安全承担主体责任,未履行安全主体责任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1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水路运输许可证;从事餐饮、娱乐服务的水上设施不按规定的停泊区域和停泊方式停泊的,未按规定配备消防、救生、防污设备和人员安全保障设施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停业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处5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船舶擅自出航的,由县级以上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可以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新《办法》的出台,适应了山西省水路交通发展的新变化和新需求,将为今后指导山西省水上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维护水上交通秩序提供法律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