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光临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
当前位置: 主页 > 政策法规 > 公示公告 >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时间:2017-09-13 14:29 来源:交通运输网 点击:
江西省省级物流公共信息平台提示:您的Flash Player版本过低,请进行网页播放器升级!

各设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第一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预算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及水运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规范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资本投入。

(二) 突出重。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主要用于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

(三) 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明确专项资金使用

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预算公开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市县政府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的重是:

(一)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相关道路运输领域建设推进项目。

(二) 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冷链运输、车承运人、货运场站建

设、农村物流网络节建设、互联网+高效物流等现代物流发展推进项目。

(三) 道路运输客运场站、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 四好”农村路(镇村公交)相关道路运输领域建设推进项.

目。

(五) 家公交都市创建、省级公交城市创建、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项目。

(六) 省级水运投融资平台建设。

(七)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交通发展重工作。

第七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领域根据年度实际情省交

通运输厅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八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堂馆所等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关的其它支出各市县、各部门不得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

第九除省级水运投融资平台建设之外的专项资金按照竞性评审方法进行分配。

省交通运输厅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在每年10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以市县政府为竞主体围绕年度支持范围和相关工作目标,编制项目申报方案确定综合性绩效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要求制定评审规则每年1月份组织专家按程序评审评审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三重一大”集体研究通过后,在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自门户网站公示7曰。

第十各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结合地道路运输发展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向社公示7天且公示异议后方可纳入市县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申报的对象。

第十一省交通运输厅在公示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在规定时间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对未按规定及时下达的资金,省财政厅予以收回项目承单位应加快项目实施对因情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法继续实施的应主动向同级交通、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资金收回上交省财政。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控。及时采取重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12月底(或项目终了按项目申报时既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并于逐级汇审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再评价,评价结果信息公开并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负责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能客观、如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行为的,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行为的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例》等有关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六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镇村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59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抄送:本厅政策法规处、预算处、国库处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赣财建〔201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