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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省直管县财政局、交通局:
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财政支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赣府发〔2016〕35号)等有关专项资金管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江西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统筹安排,专项用于交通运输体系建设,促进道路运输行业及水运事业发展的财政专项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是指对专项资金预算、分配、使用、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管理活动。
第四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 科学规范。科学定位政府职能边界,合理组织公共资源,积极引入基金制等市场化扶持模式,引导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
(二) 突出重点。合理划分事权与支出责任,集中财力办大事,主要用于对全省交通运输行业发展起基础性、引领性和战略性作用的领域。
(三) 注重绩效。强化专项资金绩效导向,明确专项资金使用
绩效目标,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
(四)公开透明。按照预算公开要求,全面推进专项资金相关信息公开,增强透明度。
第五条省财政厅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指导预算执行、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等,保障专项资金安全规范有效使用。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会同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负责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过程管理、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等。
市县政府对专项资金的组织实施负主体责任,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和省确定的扶持方向、支持重点、绩效目标,负责项目储备库建设、竞争性项目申报、省切块资金的分配、具体项目遴选等工作,并做好项目管理、检查验收、绩效评价和资金使用全过程监管。
各项目建设主体即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方案的编制、申报,按照项目建设计划和本办法及其它相关要求,做好项目实施、资金使用管理等工作,并对提交的申报材料和财务资料等真实性、完整性、及时性负责。
第二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专项资金使用范围和支持的重点是:
(一) 城乡交通运输一体化建设工程相关道路运输领域建设推进项目。
(二) 甩挂运输、多式联运、冷链运输、无车承运人、货运场站建
设、农村物流网络节点建设、互联网+高效物流等现代物流发展推进项目。
(三) 道路运输客运场站、公交场站等基础设施设备建设项目。
(四) “四好”农村路(镇村公交)相关道路运输领域建设推进项.
目。
(五) 国家公交都市创建、省级公交城市创建、新能源公交车辆推广应用项目。
(六) 省级水运投融资平台建设。
(七) 中央和省委、省政府确定的其它交通发展重点工作。
第七条专项资金具体支持领域根据年度实际情况,由省交
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确定。
第八条专项资金不得用于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等基本支出,以及建造楼堂馆所等与道路运输行业发展无关的其它支出。各市县、各部门不得从专项资金中提取工作经费。
第三章 资金分配、下达及使用
第九条除省级水运投融资平台建设之外的专项资金,按照竞争性评审方法进行分配。
省交通运输厅会同省财政厅根据本办法在每年10月底前下发下一年度申报指南,明确年度支持领域和支持方式。以市县政府为竞争主体,围绕年度支持范围和相关工作目标,编制项目申报方案,确定综合性绩效目标(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按规定程序和时间上报。
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按要求制定评审规则,每年1月份组织专家按程序评审。评审结果经省交通运输厅“三重一大”集体研究通过后,在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各自门户网站公示7曰。
第十条各地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要根据专项资金的政策导向、绩效目标和支持重点,结合当地道路运输发展实际,建立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库。入库条件要提前明确并公示,拟纳入储备库的项目需向社会公示7天且公示无异议后方可纳入。市县在申报专项资金时,原则上要在项目储备库中择优选取,否则不得作为资金申报的对象。
第十一条省交通运输厅在公示无异议后向省财政厅提出资金分配意见,省财政厅审核后在规定时间内下达资金。
专项资金支付按照财政国库管理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强专项资金的执行管理,对未按规定及时下达的资金,省财政厅将予以收回。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加快项目实施,对因情况发生变化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应主动向同级交通、财政部门报告,由同级财政部门将资金收回上交省财政。
第四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市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实施绩效管理,对项目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绩效监控。及时采取重点抽查、对口检查等形式,发现问题的,及时进行纠正和整改。12月底(或项目终了)前,按项目申报时既定的绩效目标进行绩效评价,并于逐级汇审上报至省交通运输厅和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省财政厅适时组织再评价,评价结果将信息公开,并作为资金安排和调整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分配使用负责;省财政厅和省交通运输厅按照规定和部门职责分工,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资金下达后,市县财政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按照部门职责对专项资金的分配审批负责;专项资金项目承担单位对资金使用负责。省交通运输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未能客观、如实提出资金分配建议行为的,省财政厅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反规定分配专项资金行为的,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违规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它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有关国家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市县财政、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地区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报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备案。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省级镇村公交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财建〔2015〕96号)、《江西省财政厅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江西省道路运输抄送:本厅政策法规处、预算处、国库处。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赣财建〔2014〕65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