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长江航务管理局,部政研室、规划司、财审司、人教司、公路局、水运局、科技司: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提升质量行动决策部署,提高工程质量管理水平,全面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部组织起草了《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现征求你单位意见。请于2017年10月12日前将书面意见(含电子版)反馈至部安全与质量监督管理司公路处。
联系人:王树威;
电 话:010-65292703;
传 真:010-65292776;
邮 箱:gongluchu@mot.gov.cn。
附件: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交通运输部办公厅
2017年9月 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交通运输部关于加强公路水运工程
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的指导意见》(中发〔2017〕24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质量发展纲要(2011-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9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7〕19号)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2017年第28号部长令)精神,加强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提升质量监督工作保障能力,确保工程质量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重要性和紧迫性
公路水运基础设施建设必须坚持质量为先。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制度是保证工程质量的重要制度,强化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是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法定职责。推行工程质量监督制度30年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高度重视并持续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不断完善工程项目施工监理和政府行业主管部门质量监督双重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推动科技进步,有力保障了我国公路水运工程建设顺利实施,质量管理水平不断提高,安全形势总体稳定。一批特大桥梁、特长隧道、大型港口、高等级内河航道工程的总体质量水平已经达到国际先进水平。但也要看到,当前公路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仍有待加强,部分参建单位重效益、轻质量现象仍较为突出,违法违规行为仍时有发生;随着投资模式的多元化,利益格局日趋复杂,违法违规行为更加隐蔽,监管难度增大;工程质量管理体系仍不够完善,施工管理粗放问题依然突出,质量均衡性、耐久性仍显不足;部分地区存在麻痹松懈思想,对工程质量监管工作重视程度有所下降,监督条件不能有效保障,工程质量监督力度有弱化趋势。
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工程建设质量和安全,党的十八届五中全会提出“以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为中心”,习近平总书记作出了“推动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转变、中国速度向中国质量转变、中国产品向中国品牌转变。”等一系列重要指示,为强化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工作指明了方向。
“十三五”及今后一个时期,仍是交通运输基础设施发展的黄金期,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责任重大、任务艰巨,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只能加强,不能削弱。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必须从战略和全局的高度,深刻认识加强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的重大意义,进一步理顺监管体系,完善工作机制,强化制度保障,为质量监督工作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和工作条件,不断提升质量监管能力和水平。各级交通质量监督机构要严格履行职责,筑牢质量底线、守住安全红线,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二、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指导,坚持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理念,落实“四个交通”发展要求,以保障公路水运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打造品质工程和创建平安工程为目标,全面加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全面提升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水平,全力保障经济社会健康快速发展和人民群众平安便捷出行。
——坚持依法监管。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完善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法规制度和标准体系,规范公正监管,依法认真履行法定职能,提高质量安全管理法治化水平。
——坚持严格监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加强工程项目重点环节和重点部位的有效监督,严格检查、严肃问责,有效保障工程项目质量可控。
——坚持管理创新。贯彻落实国务院有关建筑业改革发展精神,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不断推进监督机制创新、监督制度创新、监督方式创新、监督技术创新,提高工程质量监督工作的效果和效率。
——坚持专业管理。针对公路水运工程建设的技术特点和专业化属性,建立完善专业化、职业化的专家型质量监督管理队伍,确保质量监督工作能力与工程建设实际相适应。
三、主要任务
(一) 落实质量监督工作责任。
1.落实质量监督管理行业管理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依法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责任,认真贯彻国家有关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方针政策和法规制度,加强建设市场监管,规范基本建设程序,坚持科学论证、科学决策,保证合理的设计周期和施工工期,为工程质量提供基本保障。要健全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机制,强化工程建设全过程质量监管。对于按照法律法规要求委托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的,要保障质量监督机构依法独立公正行使监督权,依法依规完善质量监督管理工作责任清单和权力清单,对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年度考核。
2.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管理责任。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确保公路水运工程项目质量监督工作全覆盖,严禁只建设不监管、有工程无监督。各级质量监督机构应加强质量监督检查工作,在建设期内要根据项目特点和实际,每年至少对所有监督的项目开展一次监督检查。强化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和勘察、设计、施工单位主体责任的落实,切实落实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对违反有关规定、造成工程安全或质量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法律责任。
(二)完善管理制度和标准规范。
3.健全质量安全监管法规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国家和行业有关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制定完善配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工程质量和安全监管法规体系,积极推进工程建设质量安全监管的地方立法工作,为切实做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法规和政策依据。制定本地区的质量发展纲要,明确质量发展目标,健全公路水运工程项目企业负责、政府监管、社会监督的工程质量安全保障体系。完善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基准,落实行政执法听证和复议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
4.制修订工程质量安全标准规范。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加快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技术标准规范体系,及时总结、推广保证工程质量安全成效明显的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新工艺,积极制定地方标准、团体标准,鼓励实施企业标准领跑者制度,为工程建设质量安全提供强有力技术支撑。对有利于加强行业质量安全管理的技术和工艺等,要尽快纳入行业技术标准体系。
(三)加强工程质量监督工作。
5.推行项目监督组制度。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项目开展监督检查,设立项目监督组,实行项目监督组责任制。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受理通知书中应当明确项目监督负责人和质量监督组组成人员,项目监督组一般不少于2名质量监督机构专业技术人员,可聘请行业技术专家提供专业技术支撑。要制定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工作计划,确定检查内容、方式、频次以及工作要求等。施工现场应公告监督单位、监督负责人和联系方式。
6.强化工程项目质量监督检查。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制定本地区年度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计划。其受委托的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质量监督工作规则,规范质量监督检查工作。结合工程特点、专业属性、质量安全风险领域,鼓励采取双随机、暗查暗访、突击检查、专项督查、信息化监督等多种监督检查方式,重点加强工程质量管理体系运行、影响结构安全及耐久性的关键部位和工序、合同履约等的抽查抽检力度。健全质量违法行为记录及公布制度,加大行政处罚等政府信息公开力度。通过通报、约谈、处罚等多种形式,加大对参建单位和人员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力度。
7.构建质量安全信用管理。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质量安全信用管理体系,完善质量安全信用管理相关制度和评价标准。规范信用评价信息征集、更新、发布、管理等工作,完善公路水运工程质量安全信用档案,推动质量、安全信用信息共享,按规定将有关信用信息纳入交通运输和相关统一信用信息共享平台。
(四)加强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管理工作。
8.推进品质工程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和引导公路水运工程项目按照“品质工程”建设活动的总体要求,大力推广性能可靠、先进适用的“四新”技术,着力提高工程结构安全性和耐久性。建立班组实名制和班组质量责任制。研究制定落后淘汰工艺工法目录,不断提升工程建设技术水平。
9.
深化平安工地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督促工程项目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全面实施公路水运工程施工安全风险评估制度,强化工程项目全过程风险防控,严格执行风险等级告知制度,在重点部位设置风险告知牌,强化全员风险意识。加强施工过程安全风险监控,深入推行施工安全标准化管理。树立“隐患就是事故”理念,完善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提高隐患排查针对性,强化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闭合管理,落实责任,巩固治理成效。工程项目要建立兼职的应急队伍,开展各类应急演练。
(五)推动工程监管机制创新。
10.创新工程质量监督方式。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要针对质量安全薄弱环节实行差别化监督管理,对工程管理薄弱的项目、合同段和信用较差的市场主体应加大监督检查频率,增强监管针对性。建立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定期向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项目质量安全状况的制度,开展监理单位向质量监督机构报告工程质量安全情况试点。各地可结合实际情况,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委托具备条件的社会专业力量配合开展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检查。
11.探索特许经营项目的监管方式。针对PPP等特许经营项目的项目公司一般与施工单位同体的特点,要细化特许经营项目管理要求,项目实施机构可以采取对项目监理单位或中心试验室试验检测服务进行直接招标等措施,对工程质量进行监控,明确监理单位、中心试验室与项目公司、施工单位在项目中的管理关系和管理职责。加大监督管理力度,强化与安监、财政、审计等部门的协同监管机制,确保工程质量安全。
12.加强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推进“智慧工地”建设,推动工程项目应用建筑信息模型(BIM)技术。积极推广工程监测、安全预警、隐蔽工程数据采集、远程视频监控等信息化设施设备在施工管理中的应用。建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系统,推行“互联网+质量监督”,提高质量安全监督管理信息化水平。
(六)提升监督保障能力。
13.强化质量监督体系建设。各地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积极争取地方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支持,依法完善省、市、县三级质量监督体系建设,根据工程投资额、建设规模等配足监督力量。结合实际,采取属地监管、分级监管、协同联合监管等方式,切实履行公路水运工程质量监督工作职责。要建立完善质量监督机构工作考核机制,强化对基层监督机构尤其是县级质量监督机构的指导力度,加强业务指导与技术交流。
14.提升质量监督管理能力。地方各级质量监督机构从事监督管理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数量应不少于本单位职工总数的70%,且专业结构配置合理,满足监督管理工作专业需要。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持工程质量监督队伍的稳定。鼓励和提倡上下级质量监督机构人员交流,促进监督人员业务水平提高。制定质量监督人员年度培训计划,开展质量监督人员业务培训和继续教育,原则上每3年要对质量监督人员轮训一次,提高质量监督人员综合素质和执法水平。推进监督工作程序化、执法检查规范化,提高质量监督工作水平。
15.规范质量监督工作行为。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协调有关部门解决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和工作条件,质量监督管理工作经费应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并落实工程质量安全监督抽检和信息化等专项经费。保障特种专业技术用车和质量监督执法用车,配备手持执法仪、笔录室等执法装备和设施。加强对质量监督机构经费和车辆使用情况等的检查,规范经费使用管理,严禁经费摊派或挪作他用,如果发现违法违规行为,要依法依规严肃处理。
抄送:各省级交通质监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