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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检测和监督管理办法》(交通运输部令2009年第11号)有关规定,现对通过技术审查的《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44批)》进行公示(详见附件),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公示期内如有异议,请向交通运输部公路科学研究院反映。联系电话:010-62079577,传真:010-82011829,电子邮箱:
atestsc@rioh.cn。
附件:道路运输车辆燃料消耗量达标车型表(第44批)
交通运输部运输服务司
2017年12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