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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十家物流公司虚开发票被查

时间:2022-03-09 15:29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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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据上海市税务局稽查文书公告显示,2月份以来上海数十家物流公司虚开发票被查,办案人员有效利用金税三期等信息系统采集的涉税数据,实现上下游企业、办税人员信息以及发票开具状况等涉案信息资源的多维度综合分析,迅速找到线索,明确核查方向和重点。


1、上海汪凯物流有限公司:于2017年5月、6月收受上海鹤凡油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被证实虚开,你公司已将上述发票通过认证并已抵扣,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的规定。

一、处理决定: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九条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对你公司收受上海鹤凡油品有限公司开具的70份增值税发票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追缴你公司2017年6月增值税446,882.16元,2017年7月增值税 207,777.83元,2017年8月增值税463,504.39元,共计1,118,164.38元。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文的规定,追缴城市维护建设税38,032.93元。 

3、根据《上海市税务局关于提高本市城市教育费附加征收率的通知》(沪税地[1993]79号)文的规定,追缴教育费附加33,544.92元。

4、根据《关于印发<上海市地方教育附加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沪财教[2011]10号)文的规定,追缴地方教育附加22,363.29元。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九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公司应补税款按每日万分之五加收滞纳金。

2、上海灿崇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7月26日至2019年12月30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5份,金额合计26,648,458.60元,税额合计3,464,299.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3、上海卡邺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7月至10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389份,金额合计33,725,829.95元,税额合计3,709,841.35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4、上海戴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6月至2017年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87份,金额合计7,796,135.18元,税额合计857,574.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5、上海良羡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10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901份,金额合计77,088,385.11元,税额合计8,479,722.19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6、上海欢超物流有限公司:2016年12月7日至2017年5月5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273份,金额合计21,820,465.26元,税额合计2,400,251.04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7、上海湜胺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22日至2018年1月3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41份,金额合计51,302,623.36元,税额合计5,643,288.05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8、上海柃荡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8月1日至2017年12月30日,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39份,金额合计
39,318,273.27元,税额合计4,325,009.8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9、上海艾旭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金额合计48,803,730.96元,税额合计5,368,410.18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0、上海怡寰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77份,金额合计40,559,449.84元,税额合计4,461,539.5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1、上海量泊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3月至6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32份,金额合计47,808,426.49元,税额合计5,258,926.82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2、上海路允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2017年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585份,金额合计54,072,540.14元,税额合计5,947,979.17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3、上海铭臣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4月至7月,你单位在未有真实经营活动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483份,金额合计43,934,566.63元,税额合计4,832,802.66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对你单位开具的上述与实际经营情况不符的增值税发票,认定为虚开。限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按照规定进行相关账务调整。

14、上海迁焦物流有限公司:你单位收受上海霆蔚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05月25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62119534,发票金额90319.82元,税额9935.18元,价税金额合计100255.0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你单位收受上海好懿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05月16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发票代码3100162130,发票号码62065048-62065051,发票金额298666.66元,税额32853.34元,价税金额合计331520.0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你单位收受上海好懿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06月24日至2017年09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发票代码3100164130,发票号码04117342-04117347;发票代码3100171130,发票号码28803298-28803303,28969308-28969311,29085834-29085835,发票金额1575152.71元,税额173266.79元,价税金额合计1748419.5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你单位收受上海钦由物流有限公司2017年11月16日至2018年01月23日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发票代码3100173130,发票号码17339671-17339676,17603439-17603443;发票代码3100174130,发票号码04181001-04181006,发票金额1648006.32元,税额181280.68元,价税金额合计1829287.00元,货物名称为运费、*运输服务*运费。上述发票已定性虚开,应转出2017年5月至2018年1月已认证抵扣的进项税额397335.99元。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的规定。

二、处理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1号)第九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征补税款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3号)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增值税397335.99元并加收滞纳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暂行条例》(国发〔1985〕19号)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9号)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补缴城建税19866.81元并加收滞纳金。根据《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国发〔1986〕50号)第二条、《国务院关于修改〈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8号)的规定,补缴教育费附加11920.08元。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本市开征地方教育附加的通知》(沪府发〔2011〕2号)的规定,补缴地方教育附加7946.73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