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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水利厅关于印发《江西省2017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7-11-16 11:28 来源:省政府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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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水利(水务)局:

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水利改革发展的有关精神,我厅制定了《江西省2017年度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江西省水利厅

2017年11月8日

江西省2017年度水利改革发展

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根据《省委办公厅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55号)要求,为切实做好2017年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结合我省水利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考核评价工作方案。

一、考评原则

1.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科学设置考核内容和指标,实行定性与定量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年终考核相结合,客观公正地考核评价各地水利改革发展的成效,确保考核评价简明务实,科学有效。

2.坚持联系实际,注重实效。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部署,严格考核标准,突出考核重点,强化工作落实,促进全省水利改革发展任务的顺利完成。

3.坚持统筹兼顾,奖惩分明。实行奖优罚劣,真正发挥考核导向和激励作用,充分调动各地贯彻落实水利改革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推进水利改革发展事业又好又快发展。

二、考评对象

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对象为全省11个设区市人民政府,96个有水利工作任务的建制县(市、区)人民政府(不含南昌市东湖区、西湖区、青云谱区,九江市浔阳区)。

三、考评依据

1.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我省水利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赣发〔2011〕10号);

2.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3〕2号);

3.省政府《关于实行最严格水资源管理制度的实施意见》(赣府发〔2012〕29号);

4.水利部《关于印发中央水利投资计划执行考核办法的通知》(水规计〔2015〕214号);

5. 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7年度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实施意见〉的通知》(赣办字〔2017〕55号)。

四、考评内容

1.用水总量控制(100分)。主要考核:水资源管理“三条红线”控制目标完成情况;用水总量控制制度、用水效率控制制度、水功能区限制纳污制度、水资源管理责任和考核制度等制度建设与措施落实情况。

2.水利建设(100分)。主要考核:水利投资计划执行、水利扶贫、水利执法等情况;深化小型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农田水利设施产权制度改革及创新运行管护机制试点、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生态文明市试点建设和水生态文明村自主创建、河湖管护机制创新、高效节水灌溉发展等进展情况;水利系统党风廉政建设情况。

五、考评程序

考核评价分自评与省级考评。市、县、区按照本考评方案要求组织开展自评工作,在规定时间内上报自评结果,并做好迎接省级年终考评的各项准备工作。

省级考评采取年终考评方式进行,由省水利厅统一抽调人员组成省考评组。分设区市集中考核。

考评时间初步安排如下:

2017年12月31日前,市、县、区(含直管县)完成自评工作,将自评报告、证明材料(一式一份)上报所在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由设区市水利(水务)局统一报送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1月20日前,省级考评组完成年终考评工作,并将考核报告、考评结果、证明材料(一式一份)统一交省水利厅办公室。

2018年2月28日前,省水利厅办公室统计汇总省级考评结果,经厅长办公会通过后,将考评结果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六、考核评分方法

具体考评量化指标详见附表。

1.市、县、区自评得分作为省级考核评分的依据和参考。

2.县(市、区)的最终得分为省级考评组对县(市、区)的考评分。

3.设区市的最终得分由两部分组成:一是该设区市所辖各县(市、区)(不含省直管县)最终得分的平均分数占50%;二是省级考评组对设区市本级的考评得分占50%。

七、考评结果应用

1.考评结果将上报省考核评价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考评结果将在全省范围内进行通报,对位居考评结果前3位的设区市进行表扬,对位居考评结果后2位的设区市和后10位的县(市、区)提出批评,并抄告当地政府。

3.对考评结果位居前10位的县(市、区),在次年水利项目竞争立项中给予侧重或在水利项目安排中予以优先考虑。

4.考评结果将与全省“鄱湖杯”水利建设竞赛评比挂钩。

八、有关要求

1.市县科学发展综合考核评价体系是省委、省政府对市、县(市、区)进行考核评价的唯一体系,各地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把握科学发展考核评价工作的内容、要求和方法,认真对待考核工作,形成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的工作格局。

2.各有关单位要密切配合,坚持实事求是,如实上报相关工作情况,坚决防止虚报瞒报、弄虚作假、骗取政绩等违规违法行为的发生。省水利厅将加强对指标数据的质量管理,对于上述违规违法行为,一经查实,将公开通报批评,考核结果计零分,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附件:2017年度全省水利改革发展考核评价指标表.xl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