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保障公路设施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的通知》、公安部联合印发的《关于推进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江西省交通运输厅 公安厅联合印发的《江西省治理车辆超限超载联合执法常态化工作的实施方案》(赣交法规字〔2018〕12号),《江西省货物运输车辆超限超载治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30号)及近期国家有关治超工作要求,结合江西省高速公路实际,现就江西省高速公路超限车辆认定标准通知如下:
一、超限车辆认定标准执行时间
2019年8月1日零时起,江西省高速公路执行入口称重检测规定,拒绝违法超限车辆驶入高速公路。
二、超限车辆违法认定标准依据
1.《公路法》
第五十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有限定标准的公路、公路桥梁上或者公路隧道内行驶,不得使用汽车渡船。超过公路或者公路桥梁限载标准确需行驶的,必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并按要求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运载不可解体的超限物品的,应当按照指定的时间、路线、时速行驶,并悬挂明显标志。
2.《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在公路、公路桥梁或者公路隧道行驶;超过汽车渡船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不得使用汽车渡船。
3.《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
第三条第一款:本规定所称超限运输车辆,是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货物运输车辆:(一)车货总高度从地面算起超过4米;(二)车货总宽度超过2.55米;(三)车货总长度超过18.1米;(四)二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18000千克;(五)三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5000千克;三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27000千克;(六)四轴货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1000千克;四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36000千克;(七)五轴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3000千克;(八)六轴及六轴以上汽车列车,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9000千克,其中牵引车驱动轴为单轴的,其车货总质量超过46000千克。
三、超限车辆认定标准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及近期国家治超工作要求,江西省高速公路超限车辆认定标准详见附表
,自2019年8月1日零时起执行。
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请您遵纪守法,合法运输!
江西省高速集团
2019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