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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关复产复工!南昌出台18条具体措施!

时间:2020-02-29 09:01 来源:大江网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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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加强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讲话和指示批示精神,认真落实市委、市政府和省市场监管局有关加强疫情防控、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市场监管部门职能作用,特制定以下措施,支持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


一、指导企业复工复产

      

制定食品生产、食品流通、餐饮服务等行业专项复工要求,指导企业落实佩戴口罩、定期消毒、每日测温检查等疫情防控举措,帮助企业解决复工复产中遇到的相关困难。


二、优化准入许可服务

      

在“一次不跑”“一次办好”的基础上,工业产品许可证办理全部实行“不见面,网上办”的服务模式。对企业申报工业产品许可证延续、名称变更等事项的,实行线上受理、审批,免于现场核查。对一次性使用医用口罩(非无菌)、医用外科口罩(非无菌)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有效的前提下,采取企业告知承诺、容缺后补、远程视频核查等方式,对材料齐全的,当即办理备案,做到“同生产、同办结”,加快产品上市进度,帮助企业在保质稳价的同时,提高产量,保障供应。


三、建立定向帮扶机制

      

充分发挥技术标准、产品检验、计量检定等方面优势,提供涵盖“原料质量检验、生产过程控制、产品质量验收”全过程的服务。主动帮助相关企业转产口罩、防护服等防护用品。


四、拓宽企业融资渠道

      

加强与有关金融机构沟通协作,加大“诚商信贷通”力度,用好股权质押、商标、专利质押、动产抵押等渠道,实行全部环节网上审核,为复工企业解决融资难题。需要提供纸质材料的,疫情结束后补交或通过网络、邮寄等方式提交相关材料。


五、推广线上餐饮服务

 

在妥善采取食品安全与疫情防控措施的基础上,指导恢复餐饮外卖配送服务,倡议各餐饮配送单位开展无接触配送服务。加大精准服务力度,帮助协调解决餐饮单位复工过程中面临的实际困难。


六、适当放宽健康证明期限监管

 

疫情期间,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和药品零售企业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到期的,顺延至疫情结束后30日内。


七、优化许可证换证手续


对因疫情影响未能按时办理特种设备生产等许可换证,导致许可证书过期的,在疫情解除后的3个月内重新换证。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书申请复审(换证)的,可以先行办理网上复审,待疫情解除后补打印纸质证书。对于不急于领取证书的,疫情结束后领取,急需领证但不方便现场领取的,使用快递寄件。


八、强化计量帮扶

     

对疫情防控相关医疗机构、机场、车站交通枢纽等人员聚集场所的人体测温设备,协调相关机构开展计量检定、校准服务,适当减免相关费用;对疫情防控和企业复工复产急需的计量器具检定校准需求,全天候给予协调安排,满足相关量值溯源需求。


九、做好标准化支撑服务


建立完善疫情防控标准体系,为企业提供疫情防控相关国内外标准网上查阅等服务,围绕复工复产企业涉及的防护用品、防疫安全等相关标准开展技术解读,鼓励并支持企业制定实施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操作指南、规范等企业标准。涉及需提请市局组织的地方标准立项评估会、标准审评会等,可根据情况沟通延期或以网络形式开展。


十、优化认证认可服务


加快认可符合条件的检验检测机构获得防护用品检验检测资质。实施“互联网+检验检测”“互联网+认证”,优化调整检验检测认证业务流程,向服务对象提供线上申请受理、咨询释疑、沟通整改等服务功能。


十一、推行专利申请优先即办服务


南昌市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对优先复工企业和涉及防治新型冠状病毒的相关专利申请,依规列入优先预审名单,即到即办,跟踪服务。


十二、开展产业质量提升帮扶


持续开展产业培育和质量提升行动。适时开展线上免费质量管理知识培训辅导,帮助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加大产品宣传推介力度,帮助企业抢占疫后市场。


十三、全面禁止野生动物交易


严格落实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各项要求,宣传食用野生动物的健康风险,组织开展全面检查,加大执法处罚力度,关闭野生动物交易市场,停止野生动物交易。对相关经营者一律停业整顿,经营场所一律查封,涉嫌犯罪的一律移送公安机关。


十四、严查乱收费乱涨价

      

加强价格监管,对一切不按规定执行涉企收费和价格优惠政策、加重企业负担的违法违规行为从严查处。支持企业增加产能,严厉打击口罩等防护物资生产领域哄抬价格等违法行为,维护防护物资生产所需机器设备、原辅材料市场价格秩序稳定。


十五、推广线上维权调处


强化疫情期间线上维权,运用“互联网+”消费维权调解新模式,畅通24小时消费者维权绿色通道;运用智慧监管平台,优化消费维权投诉举报流程,维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保障经营者的正当权益。


十六、审慎异常名录管理

        

对抗疫重点企业受疫情影响产生的不良信用记录,经企业主动纠正、消除影响后,缩短公示期限,减轻或免除信用惩戒。同时对涉及疫情防控的违法失信企业,考虑其特殊危害性,从严管理,即时公示。情节严重的直接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


十七、审慎行政许可管理

        

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期申请办理复查、换证等业务的,可延期至疫情解除后办理,对以下情况,不作为无证行为进行查处:疫情防控期间,到期的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和药品、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有效期顺延至一级响应终止之日后的60天止;对认证证书有效期满或需监督审核及再认证维持的,协助相关企业(组织)与认证机构协调延缓办理,有效期顺延至疫情解除后3个月;为防疫产品提供检验检测服务的机构资质认定证书到期的,因疫情无法及时换证的。


十八、审慎行政处罚

      

对疫情期间,因客观原因,非主观故意实施的违法行为,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限期改正,按时按要求改正的,不予以行政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