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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19日,记者从南昌市生态环境局获悉,日前,南昌市出台《关于减轻和免除行政处罚的工作规定》(以下简称《工作规定》),提出对24种环境违法情形可减轻和免除环境行政处罚。
《工作规定》指出,对环境违法行为轻微,且当事人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免予行政处罚,并明确了18种可免除行政处罚的情形,包括对未批先建的单位、未验先投的单位及其个人、超标排污的单位、散乱污企业,以及重点排污单位环境信息未及时公开或公开内容不全(不含公开内容弄虚作假行为)等部分违法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下,可以免除处罚。
同时,该市规定了6种情形应当依法减轻行政处罚,包括对小微型企业检查后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排放超标倍数较小的,污染防治设施突发故障或检修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因进水浓度超标导致的出水超标等情形,在符合一定条件时,可在法定最低处罚金额的基础上减轻处罚,但一般不超过最低处罚额的50%。
据悉,新规自2020年7月27日起生效,有效期一年。凡是新规生效时尚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环境违法案件均可适用。(记者钟珊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