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自3月1日起施行,这是记者从2月28日召开的《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后文简称《规定》)政策解读新闻发布会上获悉的。《规定》中提到,省公安厅交警总队新增处罚代码“7099”,将原处罚金额由100元提升至500元,海南也成为全国首个公安交管部门新增尾气超标处罚代码且加严处罚的省份。
据悉,海南省机动车保有量每年均持续增长,2021年已达到170万余辆。机动车污染问题逐步凸显,已成为大气污染主要来源,影响海南空气环境质量。根据大气污染物来源解析分析,机动车等移动源尾气排放是海南PM2.5的主要来源,占比高达30%,是所有污染源排放之首。2016年出台的《规定》已无法满足海南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需要,修订《规定》迫在眉睫。
海南省生态环境厅副厅长伍晓红介绍,新修订的《规定》共分五章二十七条,对污染物排放大、污染严重的车辆从严监管,提高环境准入要求。《规定》亮点丰富,不仅注重预防和控制,同时更强化用车监管,并对排放检验和维修进一步作出规范。
《规定》提出划定低排放和零排放区域,即明确提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和道路交通发展等情况,划定并公布低排放区域和零排放区域,进入低排放或零排放区域的机动车必须满足相应排放要求;另一方面,由于海南常年温度较高,严控车用汽油蒸气压可减少挥发性有机物排放,《规定》明确提出燃料等产品质量及汽油蒸气压指标监管,明确规定监管部门对机动车用燃料等有关产品质量的监管职责。
在用车监管方面,《规定》提出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要确保机动车装载的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等设备和装置的正常使用;划定城市公交、道路运输、出租车、港口等重点用车单位的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责任,以及相应的法律责任;对驾驶排放明显可视污染物或监督抽测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违法行为,适用更加严格的法律处罚标准。
值得一提的是,《规定》延长非营运小微型客车环保免检年限,对注册登记时间不超过十年的非营运小型、微型载客汽车,免于进行环保排放检验。对于符合免检条件的车辆,若在上一个检验周期内存在经路检路查、入户监督抽测、遥感监测、黑烟抓拍等手段查实排放超标的,或在本检验周期内存在排放检验不合格记录尚未复检合格的,仍需按现有规定参加排放检验。车辆初次登记时间超过10年(含)的非营运小型、微型客车,其定期检验仍按现有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