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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条款释义

时间:2024-07-30 16:07 来源:中国交通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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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交通运输部印发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以下简称《判定标准》),《判定标准》列出了危险货物港口作业领域五个方面25种重大事故隐患情形。现对各判定情形的依据条款解读如下。

第四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主席令第五号)第二十二条、《港口经营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0年第21号)第十六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明确了港口经营许可、港口危险货物作业许可的相关要求。

(二):《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4.1.2条、第4.3.2条,《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第5.2.1.9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 16994.1-2021)第5.8.2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8.1.9条、第8.2.8条明确储罐及管道作业参数、作业流速应控制在规定范围内。

(三):《港口基础设施维护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2年第19号)第十二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 16994.1-2021)第4.1.2条,《港口设施维护技术规范》(JTS 310-2013)第3.0.8条、第5.1.3条明确危险货物作业码头应进行定期检测并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不满足安全要求的应限制使用、减载使用或停止使用;《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三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 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4.1.18条明确,港口危险货物储罐应定期检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三十八条明确不得使用应当淘汰的危及安全生产的工艺、设备。

(四):《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第7.3条明确了装载爆炸品和硝酸铵类物质集装箱应直装直取。

(五):《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第7.4条明确了装载爆炸品、气体和放射性物质的集装箱应限时限量存放。

(六):《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第7.1条、第7.2条、第7.5条、第7.6条、第7.8条明确了危险货物集装箱应分区、分类储存,按照相应的隔离要求堆放,禁忌物不得堆存在同一区域等要求;《危险化学品仓库储存通则》(GB15603-2022)第5.1条、第5.2条、第5.3条、第5.9条、第6.2.3条、第6.2.5条明确了危险货物仓库应根据危险货物的特性、防火要求及MSDS(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中的要求采取隔离、隔开、分离储存的方式,同时明确了隔离间距、堆码高度等;《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第7.11条明确了危险货物集装箱的堆码高度。

第五条

(一):《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7.4.6.8条,《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第5.3.1条、第5.3.2条、第5.3.3条明确了排空系统的设置要求;《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5.3.4.1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 16994.1-2021)第5.10.1条明确了吹扫介质的安全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七十八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五条、第七十八条明确危险货物管道应定期检查、检测。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2条、第6.1.3条、第6.1.8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5.7.6条、第6.2.4条、第6.2.4A条明确了应根据介质的沸点、饱和蒸气压、储存温度以及储罐的选型等设置氮气密封保护系统,明确了储存不稳定的烯烃类物质应添加阻聚剂,明确了特殊货种应采取减少日晒升温的措施等。

(四):《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6.1.1条、第6.1.2条、第6.1.3条、第6.1.4条明确了应根据介质的储存需求确定储罐的型式(固定顶、内浮顶、外浮顶),第6.1.10条、第6.1.15条明确了储罐的布置要求(含特殊货种,如沸溢性、毒性、易燃性等),第6.5.1条、第6.5.3条、第6.5.6条、第6.5.8条明确了储罐防火堤的容量、密闭性及隔堤设置要求,第9.1.4条、第9.1.14条、第9.1.15条和《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第4.3.2条明确了管道专管专用、管道敷设等的要求。

第六条

(一):《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 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 16994.1-2021)第4.2.2条、第4.2.3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4.2.2条、第4.2.3条明确爆炸危险区域应使用防爆电气设备;《爆炸危险环境电力装置设计规范》(GB 50058-2014)第5.2.2条明确了爆炸危险区域和设备保护级别的对应关系。

(二):《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十四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4.1.4条、第4.4.2条明确重大危险源以及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应根据需要设置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2013)第15.10.5条对液化天然气和液化石油气码头可燃或有毒气体检测报警装置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三):《港口防雷与接地技术要求》(GB41847-2022)第7.7条,《石油与石油设施雷电安全规范》(GB 15599-2009)第4.1.1条、第4.1.2条、第4.1.3条、第4.1.5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14.2.1条、第14.2.3条、第14.2.4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9.2.3条明确了易燃易爆危险货物储罐的防雷装置设置的具体要求,包括避雷针、防雷接地、浮顶与罐体的电气连接等;《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 16994.2-2021)第4.3.1条明确了防雷装置的定期检测要求。

(四):《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第6.7条明确了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罐区的重大火灾隐患直接判定条款;《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1.2条、第12.1.5条、第12.6.4条、第12.6.5条,《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标准(2018年版)》(GB 50160-2008)第8.10.2条对罐区的泡沫灭火系统、消防冷却水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探测器等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二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二条,《消防控制室通用技术要求》(GB 25506-2010)第3.1条、第5.2条,《油气化工码头设计防火规范》(JTS 158-2019)第5.4.2条、第5.5.3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2.6.1条、第12.6.3条、第15.1.7条、第15.1.8条,《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2020)第6.2.7条对危险货物作业场所的消防控制室、中心控制室的通信装置、报警装置提出了相关要求。

(六):《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十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十四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库区》(GB 16994.2-2021)第4.1.4条,《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1条、第第15.1.5条、第15.1.8条对重大危险源罐区的温度、压力、液位等信息自动监测系统提出了相关要求;《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2.1条,《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2020)第8.3.1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3部分:危险货物集装箱》(GB 16994.3-2021)第10.4条对视频监控系统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参考应急管理部突出强调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的相关条款,明确判定范围为“构成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

(七):《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十四条(二),《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库区》(GB 16994.2-2021)第4.1.4条明确一级、二级重大危险源和涉及重点监管危险化学品的罐区应设置紧急切断和自动连锁等自动化系统,《石油库设计规范》(GB50074-2014)第15.1.3条、第15.1.4条明确了紧急切断、自动连锁系统的设置参数;《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十四条(三)对独立安全仪表系统的设置提出了明确要求。

第七条

(一):《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十九条,《港口危险货物重大危险源监督管理办法》(交水规〔2021〕6号)第六条,《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风险基准》(GB 36894-2018)第3.1.1条、第3.2条,《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技术基本要求》(GB 18265-2019)第4.1.3条、第4.1.4条明确了重大危险源的储存设备设施其外部安全防护距离应满足相应的安全风险要求,同时明确了安全风险基准和外部安全防护距离的计算方法。

(二):《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4.0.10条,《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2020)第4.3.1条分别列表明确了危险货物储罐、堆场与外部建构筑物的安全距离(间距);《建筑防火通用规范》(GB 55037-2022)第3.2.2条、第3.2.3条明确了甲乙类仓库与外部建构筑物的防火距离(间距)。

(三):《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14)第5.1.3条,《港口危险货物集装箱堆场设计规范》(JTS 176-2020)第4.3.2条分别列表明确了危险货物储罐、堆场、仓库与企业内部人员集中场所的防火距离(间距)。

第八条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条、第二十二条、第四十一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三条明确了应建立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双重预防机制的管理制度,《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16994.1-2021)第4.2.1条、第4.2.2条、第4.3.2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16994.2-2021)第4.2.1条、第4.2.2条、第4.3.2条明确了关于防火防爆的相关要求。

(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八条明确危险货物港口经营人应每3年进行一次安全评价。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二十七条要求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主管部门考核合格;《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明确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取得相应资格后上岗作业;《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91号,根据国务院令第645号修订)第四十四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二十七条,《危险货物水路运输从业人员考核和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1年第29号)第二条、第六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八条等明确了装卸管理人员应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上岗作业;《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二十八条、《关于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若干措施》(安委〔2022〕6号)第九项对劳务派遣和灵活用工人员的教育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主席令第八十八号)第四十三条,《港口危险货物安全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23年第8号)第五十条明确进行危险作业应满足相关安全要求;《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1部分:油气化工码头》(GB16994.1-2021)第6.1条、第6.2条、第6.5条、第6.7条,《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化工库区》(GB16994.2-2021)第6.1条、第6.2条、第6.5条、第6.7条,《危险化学品企业特殊作业安全规范》(GB30871-2022)第4.6条、第4.10条、第5.1.2条、第5.2.6条、第5.2.7条、第5.3.1条、第5.3.2条、第6.3条、第6.4条、第6.5条对受限空间作业、火灾爆炸危险场所动火作业的审批、作业分级、气体检测、监护作业、监护人培训等提出了明确要求。

(五):《港口作业安全要求第2部分:石油库区》(GB 16994.2-2021)第4.1.22条明确了内浮顶储罐浮盘落底作业的相关安全措施,包括制定专项操作规程、开展风险辨识、采取风险管控措施、办理审批手续和对全过程进行监控等。

(作者单位 交通运输部天津水运工程科学研究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