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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家邮政局关于开展“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指导意见》(国邮发〔2015〕151号)规定,按照《国家邮政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推进“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的通知》(国邮办函〔2019〕239号)要求,经城市人民政府申报、省级邮政管理部门推荐、国家邮政局组织专家评选,拟同意辽宁省大连市等第一批10个城市保留“中国快递示范城市”称号,开展新一轮创建;辽宁省沈阳市等15个城市开展第二批“中国快递示范城市”创建工作。
第一批城市名单如下:辽宁省大连市、江苏省苏州市、浙江省杭州市、浙江省宁波市、福建省厦门市、福建省泉州市、安徽省合肥市、山东省青岛市、湖北省武汉市、广东省揭阳市。
第二批城市名单如下:辽宁省沈阳市、江苏省无锡市、浙江省义乌市、浙江省台州市、浙江省温州市、安徽省芜湖市、福建省福州市、福建省晋江市、江西省南昌市、山东省临沂市、河南省漯河市、湖北省鄂州市、湖南省长沙市、广东省广州市、陕西省西安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