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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物流企业资金回流现象严重,被认定为虚开发票

时间:2022-05-30 17:21 来源:未知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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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公开了一则对物流公司的《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案涉物流企业由于缺乏必要的办公场所、缺少相应资质、无固定资产、存在资金回流的现象而被认定为存在虚开发票的违法行为。


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税务行政处罚事项告知书
湖税一稽罚告〔2022〕16号
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纳税人识别号:91330522MA2B69FA54):
对你单位(地址:浙江省湖州市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商务楼11楼1183)的税收违法行为拟于2022年5月31日之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四条、第六十三条、第六十四条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告知如下:
一、税务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经实地检查发现你公司未在湖州市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商务楼11楼1183办公,且经浙江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证实你公司未在该注册地办公经营。经检查组多次拨打你公司法定代表人唐远农在金三系统中预留的电话(15657955343)提示该用户无法接通,近阶段提示为空号。
经账面检查发现你公司“固定资产”科目余额为零,经长兴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证明湖州智文物流有限公司未办理车辆营运证,未取得营运资质。2018年9月起增值税一直为零申报,长兴县税务局开发区税务所开具证明你公司目前是非正常户。经对开票数据进行检查,你公司于2019年4-8月期间共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165份,发票金额13666957.75元,税额1230026.11元,价税合计14896983.86元。
经对你公司开票资金流情况进行检查发现:(1)2019年6-8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浙江康源物资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1170169.64元,税额105315.26元,价税合计1275484.9元),受票单位已全部认证抵扣。2019年6月28号、7月30日、9月2日浙江康源物资有限公司将运输费用484896.33、314410.35元、386894.55元转给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2019年6月28号、9月3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转给王威个人农行卡484896.33元、387000元,7月30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转给李素文310000元。王威当天收到网银转账310000元。2019年6月28号、7月30日及2019年9月2日王威转给章靖宇(兰溪人,从浙江康源物资有限公司处得知)个人卡484896.33元、314410.35元和386894.55元。合计转给章靖宇1186201.23元。浙江康源物资有限公司于6月26日、7月25日、8月29日转给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36497.57元、23665元(转王威)、29121.10元,合计89283.67元(89283.67/1275484.9=7%)。(2)2019年4月和8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7份(金额464089.39元,税额41768.05元,价税合计505857.44元),受票单位已全部认证抵扣。2019年4月26日、8月7日、8月21日湖州红星建筑有限公司分别转给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133984元、66409元,305464.44元,共计505857.44元,2019年4月26日、8月9日、8月21日分别转给王威133984元、68000元和305500元,2019年4月26日、8月21日资金存在快进快出至个人账户125945元、288350元。经检查人员询问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的一名驾驶员,该驾驶员王中旗承认通过林兴配载从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以支付手续费方式取得发票的事实。(3)2019年4月、5月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宁波市奇速物流有限公司(已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50份(金额4197736.88元,税额377796.22元,价税合计4575533.10元)。2019年6月13日和2019年7月15日开具给宁波市创云物流有限公司(已注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56份(金额5052577.99元,税额454732.01元,价税合计5507310元)。存在部分资金流异常涉嫌回流。2019年4月19日宁波奇速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转给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同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转给王威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同日王威转给韩宝林(兰溪虚开案主犯)23976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167600元),当天由韩宝林转给宁波奇速物流有限公司的上述账户2430000元(一次1230000元,一次120000元)。
经对你公司取得进项发票资金流进行检查:(1)2020年6月经国家税务总局亳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确认蒙城县恒祥木业有限公司在2019年04月开具给你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发票代码3400163160,号码01973294至01973298#,货物称为托盘,共计金额442566.36元,税额57533.64元,价税合计500100元)为虚开。(2)你公司从东营通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取得金额为4344107.19元,税额为390969.61元,价税合计4735076.8元,货物名称为“液化石油汽”增值税进项发票44份,账面已支付2705235.60元,应付账款贷方余额2029841.20元。2019年5月5号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三次转给东营通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2705235.60元,当天东营通满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转给刘庆强2705235元,同日刘庆强转给胡小平1000000元,转给胡秀兰1100000元,转给王静华605235元,当天上述三人分别转给韩宝林999980元,1099980元,605215元。韩宝林于当天分三次转给王威1000000元,1100000元,605235.60元,同日王威转入湖州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1000000元,1100000元,605235.60元。上述资金流动异常,涉嫌资金回流。(3)你公司从山东双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取得金额为744761.82元,税额为67028.58元,价税合计811790.40元,货物名称为“液化石油汽”增值税进项发票8份,账面已支付811790.40元,应付账款无余额。2019年8月23日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分二次转给山东双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811790元,同日山东双海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转给冯培真811790元,同日冯培真分二次转给韩宝林811780元(一次700000元,一次711880元(包括浙江嘉恒物流有限公司600000元)),同日韩宝林转给王威811790.40元(一次700000元,一次711790.40元(包括浙江嘉恒物流有限公司600000元)),当天王威分二次转入湖州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700000元,111790.40元。上述资金流动异常,涉嫌资金回流。
结合以上检查结果,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运输能力与开具发票运输费用完全不相符,企业法定代表人存在走逃失联,注册地址虚假且已查实部分资金回流异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二十二条、《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认定处理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7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走逃(失联)企业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检查问题的通知》(税总发〔2016〕172号)之规定,对你公司开具的16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发票金额13666957.75元,税额1230026.11元,价税合计14896983.86元)认定为虚开发票。
检查取得的相关证据:
证据一:开票方税务机关国家税务总局泰州市税务局稽查局的相关证明材料,证明蒙城县恒祥木业有限公司开具给你公司的5份增值税为虚开发票。
证据二:2019年湖州逸文物流有限公司开具给浙江康源物资有限公司1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2019年4月和8月开具给湖州红星建筑防水有限公司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取证资料。证明你公司开具发票的业务交易过程。
证据三:2019年你公司基本存款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你公司于2019年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有关收付款情况,涉嫌资金回流。
证据四:2019年涉嫌资金回流对公账户及个人银行账户的资金明细情况,证明你公司开具和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涉嫌资金回流。
证据五:2021年9月长兴县税务局开发区分局开具的证明,证明你公司现已为非正常户。
证据六:2020年11月浙江长兴综合物流园区发展有限公司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公司注册地址虚假,未在注册经营地址办公。
证据七:2020年11月长兴县公路与运输管理中心出具的证明,证明你公司未办理车辆营运证,也没有取得营运资质。
证据八:你公司2019年财务报表、增值税申报表及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复印件,证明你公司2019年财务情况和纳税申报情况。
证据九:你公司账务处理科目明细账、记账凭证及原始凭证复印件,证明你公司开具和取得发票的账务处理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587号)第三十七条之规定,拟对你公司虚开发票的行为处500000元罚款。 
二、你单位有陈述、申辩的权利。请在我局作出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到我局进行陈述、申辩或自行提供陈述、申辩材料;逾期不进行陈述、申辩的,视同放弃权利。
三、若拟对你单位罚款10000元(含10000元)以上,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的其他情形的,你单位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可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向我局书面提出听证申请;逾期不提出,视为放弃听证权利。 
二O二二年四月二十日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湖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

总结

从该例处罚书中我们可以发现,资金流的异常仍然是税务机关认定虚开行为的重要“抓手”,尤其是公户对私户的大额转账的现象已经成为税务机关发掘空壳物流企业、开票平台的重要特征。

对于很多网络货运企业来说,即便在业务真实的情况下,仍存在较大的资金回流的风险。由于网络货运平台向司机支付报酬存在时间差,因此大多个体司机要求托运企业即时私人卡转账结算。为了防止重复付款,托运企业向网络货运平台统一提供私人卡接受报酬转账。此种情形下托运企业上传的运输信息均真实,但出现了“资金回流”现象,即托运企业公户-网络货运公户-托运企业私户。

虽然,这样的业务操作均立足于真实的运输业务,但由于开票时间出现差异(候补发票)、开票信息错乱(业务内容张冠李戴)、私户转账等异常现象而容易被税、警认定未发生真实的运输业务,进而错误认定虚开。但是,仅凭“资金回流”的现象并不足以说明企业存在虚开行为,因此相关网络物流公司应对业务真实发生的过程、结果全程留痕,及时排除可能招来税务机关质疑的不合规现象,确保将业务真实性作为网税务合规第一要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