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推动我省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进一步巩固和增强集中带量采购制度改革成效,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了《关于推动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工作常态化制度化开展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
按照保基本、保临床的原则,重点将基本医保目录内用量大、采购金额高的药品和医用耗材纳入采购范围,逐步覆盖国内上市的临床必需药品和医用耗材;积极探索“孤儿药”、短缺药的适宜采购方式,促进供应稳定,做到应采尽采。 全省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驻赣军队医疗机构均应参加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医保定点社会办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按照定点协议管理的要求参照执行。 药品。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药品注册证书的上市许可持有人(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为境外企业的,由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指定履行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义务的中国境内的企业法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 医用耗材。已取得集中带量采购范围内产品合法资质的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在质量标准、生产能力、供应稳定性、企业信用等方面达到集中带量采购要求的,原则上均可参加。境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指定我国境内企业法人协助其履行相应的法律义务。 全面落实国家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按照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统一部署,及时组织做好计划量填报、任务量分解、配送关系确认、中选结果执行等工作,确保国家组织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第一时间在我省落地执行。 牵头组建省际联盟开展集中带量采购。在国家、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以外,可以指导有条件、基础较好的设区市组成区域采购联盟,开展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 积极参加外省联盟集中带量采购。强化集中带量采购省际联动,积极参加其他省(自治区、直辖市)牵头开展的联盟采购,扩大省级集中带量采购品种范围,推动更多中选结果在我省落地执行,实现优势互补、成果共享。 合理确定采购量。医疗机构应准确理解和执行集中带量采购政策,不得对非中选产品“一刀切”的简单停用。 完善招采规则。(1)药品。对原研药、参比制剂和通过一致性评价的仿制药不设置质量分组,直接以通用名为竞争单元开展集中带量采购。(2)医用耗材。将治疗目的、临床功效、产品质量类似的同类医用耗材采购量合并,鼓励合并分组,促进竞争。 优化中选规则。根据市场竞争格局、供应保障能力等因素,确定可中选企业数量和采购协议期。 加强接续管理。采购协议期满后,基于稳定市场预期、稳定价格水平、稳定临床使用等原则,综合考虑质量可靠、供应稳定、信用优良、临床需求等因素,确定接续中选企业、约定采购量和采购协议期。 加强质量监管。中选企业是保障药品和医用耗材质量和供应的第一责任人,应严格执行质量和供应入围标准。 保障生产供应。中选企业应严格按照采购合同组织生产和供应,科学安排中选产品生产和供应,确保在采购周期内及时满足医疗机构的中选产品采购需求。 优先配备使用。对不按规定采购和使用中选产品的医疗机构,在医保总额指标制定、公立医疗机构绩效考核、医疗机构负责人目标责任考核中予以惩戒。 实行直接结算。建立健全平台网上货款结算制度,完善平台功能设置,有序推进线上结算,提高货款结算效率。 衔接支付政策。对医保目录内的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耗材,以中选价格为基准确定医保支付标准。 落实激励政策。按照有关规定,对医疗机构药品和耗材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中选结果情况进行考核,并相应给予医保资金结余留用激励。
来源:“江西省人民政府”微信公众号